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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外事管理条例(修订)

发布者:吴铮 [发表时间]:2022-08-2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事管理,保证外事工作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对外交往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以及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尊严,严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

学校的外事管理工作坚持以外事服务内事为导向,加强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和吸收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丰富办学形式,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负责国(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学校其他单位部门在其业务工作中遇有涉及对外政策和重要涉外问题时,应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商,共同保证正确执行政策,维护外事工作的统一性。

学校外事工作包括:宣传外事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学校国际交流的发展规划、组织和统筹安排全校的外事活动;处理国际联络事务、为各单位部门提供国际交流信息和咨询服务;负责组团出访和各类出国活动的指导、管理和备案;重要来访的接待安排;外籍教师和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国际合作项目的策划和开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和监管;校际交流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留学生的招生和管理;国际会议的审批和备案等相关涉外工作。

章 外事接待与管理

涉及与境外教育交流的文函、指示、通知、国(境)外与学校联系的信函等,归口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建议意见,报学校审批由相关部门落实。

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之下,支持和鼓励各单位部门积极拓展渠道与境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报批手续。

各单位部门接待国(境)外团组或个人来访,包括进行合作科研、学术交流、专题讲座、参观访问等,应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递交书面报告,附背景材料及接待计划,并及时将接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取得的交流与合作成果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

各单位部门举办(承办或协办)涉及国(境)外的学术会议或其它交流活动应事先将会议或活动的全套资料、国(境)外参加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审批手续。

各单位部门在与国(境)外机构签订校级交流协议时,须深入了解国(境)外单位的背景及资信情况,并事先将协议文本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学校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 各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在参与外事接待活动中,要规范接待程序,尊重对方习俗。向来访人员做好学校宣传和推介工作,增进双方了解,在互信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达成合作共识。

第十 接待国(境)外来校考察、访问、交流的客人,应坚持对等接待原则,根据来访团体或来访者的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构成,确定牵头接待的领导、部门、陪同接待人员和接待规格等。

章 出国(境)管理

十三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本着“明确任务,提高水平,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学校当年计划的因公出国(境)计划,组织执行出访任务。

十四 因公出国(境)应提交申请报告(或填写申请表),明确出访人员、任务、时间、目的地和经费方案等,并按“先校内、后校外”的工作程序严格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学校组团出国(境)或学校现职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报校领导批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一般干部、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校领导批准,根据不同情况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人事部门备案。

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由所在院(部)主要领导审核,经学工部门同意,报校领导批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因公长期出国(境)三个月以上者,除由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外,还须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相关出国(境)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自回国后一周内,须将出访总结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十六 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出国(境)人员的费用开支和管理。出国(境)前应制定经费使用预算,经财务部门核准后使用。回国人员应在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出国(境)文件或通知、核准的经费预算表到财务部门按程序办理核销手续,国内部分按正常差旅标准由财务部门核报。

第十 因私出国(境),按国家因私出国(境)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私出国(境)应当不影响正常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假期,其具体手续由本人办理,一切费用自理,相关责任自负。在正常工作期间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章 外籍教师和专家的聘请与管理

十八 外籍教师和专家的聘请应遵循“按需聘用,择优选取,促进发展”的原则,由需求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校领导批

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聘请手续。

十九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一学期将聘用外籍教师和专家的计划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受理每学年外籍教师和专家的聘请计划,做好外籍教师和专家的物色、考察和评估工作,负责办理外籍教师和专家的工作许可、入境签证、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证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和专家的日常管理;教务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其教学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其工资、津贴、旅费及生活设施购置的经费预算和落实;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其在校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后勤部门负责其生活服务及保障。。

第二十 外籍教师和专家的管理应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未经许可邀请和安排外籍教师和专家从事合同范围以外的活动;外籍教师和专家不得未经许可到其他单位有偿兼职或从事其他有偿活动。

第二十 外籍教师和专家在聘期内享受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

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实行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要紧密结合教学工作,以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为宗旨。

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相关学院(部)参与和外方合作者进行协商会谈,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负责向学校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协商。双方达成最终协议后,由相关学院(部)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未获批准前不得开展任何招生和宣传活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院(部)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十六条 学校依据《实施办法》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其收费标准必须报学校财务部门,并由其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其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际交流合作项目管理

二十七条 校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包含:与国外校际间的师生交流、学校或学院(部)单位之间的合作研究,教学与研究资料交流,以及其他与学校工作有关的涉外活动。

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需要,鼓励各学院(部)积极引进国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进行科研合作,开辟新专业、新学科。

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与可能,支持各学院(部)积极派遣学校中青年科研、教学骨干人员出国进修、讲学、合作科研,派出人员在国外应努力掌握国外科技成果、新动态,为学校教学科研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十条 各学院(部)要紧密结合教学和科研工作,探索开展各类教育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合作意向初步达成后,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有关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学校领导同意后,经学校授权,由相关院(部)与拟合作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如需对洽谈结果签订书面协议时,须经学校同意,确定签约人和签约单位。

十一条 校际交流合作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实施部门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章 国际会议管理

三十一 国际会议是指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或由学校各院(部)主办或承办、有国外或港澳台人员出席,在校内或国内其他地方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

三十二 学校鼓励各院(部)本着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学校学术影响和地位的原则,积极申办和承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三十三 国际会议举办院(部)或处室均须按相关程序报批。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6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报科研处备案。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正式开展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 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举办院(部)或处(室)自行负责落实,会务工作由举办院(部)或处(室)承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为会议提供外事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 会议结束后,举办院(部)或处(室)应将会议中所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重要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随同会议总结报告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研处备案。

留学生管理

第三十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留学生教育发展规划和留学生年度培训计划,适度开展留学生教育,增强学校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院与招生处负责留学生招生和入学工作,组织招生宣传,接受留学生咨询,审查留学生资格,组织入学考试或考核,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日常事务管理,制订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留学生的法律与校规教育,组织留学生的校内活动,协助后勤保障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收费工作;协助教务处及留学生接收学院负责留学生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留学生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协调留学生教学管理事宜。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学籍由教务处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留学生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为留学生出具在学证明,颁发学生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章 附则

第三十 有关港澳台事务,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