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教职工出国留学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选派教职工出国留学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的一种有效渠道和方式,选派工作要从学院发展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积极稳妥的做好教职工出国留学的选派工作。
第三条出国留学选派工作以“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以致用、按期回国、签约派出、违约赔偿”为原则,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院后能为学院的发展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出国留学的种类、选派原则
第四条出国留学的种类分为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按照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学院发展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按照学院派遣计划,面向全院选拔派出,执行学院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条件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自费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研修人员。
第八条出国留学人员按出国任务分为研究生、研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等。
第九条教职工申请出国留学的期限按其留学所在国家的学制确定,攻读研究生一般不超过四年,研修人员、访问学者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选派条件
第十条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愿意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
第十一条熟悉本职业务工作,属骨干教师或学术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章程》以及申报项目规定的具体条件,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根据自己专业发展的需求,在国外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展研究范围,并且符合出国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四章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待遇
第十三条所有派出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在派遣出国的全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如违反《江西服装学院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学校有权依法要求出国留学人员按协议结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所有派出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服务期按与我校签订的协议办理,留学人员原则上不予延长留学期限。
第十五条出国前需办理离校手续,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作自动离岗处理。
第十六条出国留学期间应保持与所在地留学生管理机构的联系,服从管理机构及所在地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此同时应定期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十七条出国留学人员一般不予延期,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者,须提出充分理由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留学资助单位的延期邀请函,报学校审批,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留学期限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人事处报到,报到时应将留学期间的科研成果、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存档。
第十九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自出境之日起,工资及津贴按照我校相关规定发放,五险一金由学校交付;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及津贴停发,保险暂停交付。
第二十条公派出国攻读学位人员按时返校工作后,工龄连续计算。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学位证书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学校硕士、博士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公派出国做访问学者和短期研修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