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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者:吴铮 [发表时间]:2022-08-2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拓展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出国(境)交流与学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江西服装学院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国(境)外交流学习主要是指在国(境)外高校开展的以交流访问、课程学习、攻读学位、科研合作等为目的的活动,也可以是学生赴境外参加各类论坛、比赛、学术会议、假期游学等。

第四条 国(境)外高校是指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我校学生可选择前往交流学习的境外高校包括:与我校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的境外高校;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高校(名单参见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官方网站);其他由我校认可的国(境)外高校。

第五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三类:

第一类:国家公派项目

国家公派赴国(境)外高校学习项目是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交流学习,包括课程学习、攻读学位等;国家或江西省组织的其他派出项目;

第二类:学校公派项目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派遣在校生公费或自费赴对方学校进行学习或实践(含假期交流)项目;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派遣在校生公费或自费赴对方学校进行学习或实践(含假期交流)项目是指我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我校自筹资金资助或学生自费的、经我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科研合作或短期出境交流访问的、学院交流项目资助的各类项目;

第三类:学生个人联系项目。

学生个人联系项目是指学生自行联系的各类学习、交流学习项目。

第六条 选派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

第七条 学生在境外高校所修课程需与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工处及各二级学院协同管理。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各教学单位负责拓展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渠道、制定派出计划、统筹选派工作,并协助学生办理境外院校录取和出国(境)手续。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完善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培养机制、组织选拔学生,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和赴境外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等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在境外期间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掌握学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学生制定赴境外交流学习研修计划、准备申报材料,定期向在境外的学生了解其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章 出国(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学期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情况,及时向全校发布交流项目、选拔对象及条件、名额等具体信息,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交流项目如对方学校无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上不予派出。

第十四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外语能力优良,身心健康;

(三)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四)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在校期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出国(境)学习;

(五)符合交流项目或接受方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六)以下几种学生不得派出:

1. 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 在校期间累计有3次以上(含3次)重修科目记录者;

3. 休病假半年以上或正患疾病生活难以自理者;

4. 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国留学者。

第十五条 申报和选拔流程

(一)国家公派赴国(境)外高校学习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流程进行: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接收国家公派项目信息,统筹调配名额,发布项目选拔通知,各学院(部)转发通知;

2.申请学生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部)递交《江西服装学院学生出国(境)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各学院(部)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对本单位下达的名额进行初选,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4.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遴选、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6.各学院按照各项目的申报要求,组织指导学生进行网上申报,指导入选学生签订出国学习协议;

7.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申请材料汇总,报江西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

(二)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派遣在校生公费或自费赴对方学校进行学习或实践(含假期交流)项目申请和选拔按以下流程进行: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学院(部)统筹项目信息、发布选拔通知;

2.申请学生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部)递交申请材料;

3.各学院(部)按照通知所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单位内部公示选拔结果,准备对内、对外材料,指导入选学生签订出国学习协议,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学生个人联系项目申请和选拔按以下流程进行:

1.申请学生根据项目的要求向所在学院(部)递交申请材料;

2.各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派出程序

(一)获准出国(境)的学生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并按对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自行与对方联系。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学生离校前与其签署《江西服装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承诺书》。

(三)对于确定派出后无特殊原因而放弃名额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任何赴境外交流项目。

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在国外的学习交流时间,视为其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学习年限连续计算,计入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

第十八条 本校公派学生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在合作院校(机构)每学期结束后,由该校(机构)密封寄至本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九条 公派在校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的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学校(机构)学习(实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和学习量对等的原则,由学生填写《江西服装学院在校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报送教务处,计入学生学习成绩单,并免修我校相应的课程。

教务处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及成绩的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条 各类公派学生在国(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江西服装学院,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一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接收院校的校纪校规和该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对违纪违规的处分,按接收学校规定和程序执行,并记入江西服装学院学生学籍档案。

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应经常向国内学校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我国及对方国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有损两校友好关系之事;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若学生在境外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终止学习并返校,必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接收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提前召回学生,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被接收方通报回国者。

(二)拖欠接收方费用,影响项目正常运作者。

(三)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恶意污辱国格丑化本校形象者。

(四)用欺骗等手段刻意挑拨两校友好关系者。

(五)因健康原因不宜继续在外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其他学校。若学生在境外有私自转变出境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逾期未归或无故不能完成接收院校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等行为,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办理报到手续,并于返校两周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学院各提交一份“出访交流报告”。学生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返校时限未返校者,学校将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分,直至退学处理。协议规定的留学期满后,欲延长留学期限者,需在期满前60天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学生在外留学的综合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并在收到申请后30天之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六条 返校后的学生有义务向所在学院(部)负责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事务的专人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下一批前往相同院校的学生了解在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可参加所在学院(班级)的奖学金评定和评优评奖,各学院(部)不得遗漏学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费用依照项目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部)分管领导应作好出国(境)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教师(辅导员或导师)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