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来华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系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
第三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第四条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五条 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未经国际学院批准,不得参加营业性演出、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涉外社会调查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留学生管理由国际学院统筹实施,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学院(部)按照职责分工,将留学生管理工作纳入各自的整体工作和规划中。
第七条 国际学院是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留学生生源、办理有关涉外手续及对外联络工作;会同相关院(部)、职能部门安排留学生的生活、教学与管理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的教学管理,主要是发放留学生的录取通知书,管理留学生的学籍、学习成绩;审核招收留学生有关院(部)的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安排教学场所;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放留学生的相关毕业、结业、进修证书等。
第九条 留学生所在院(部)负责具体实施留学生教学管理,主要是制定留学生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学习培训,指派专人作为辅导员管理留学生的日常学习;落实留学生学习和实践的校内外场所;会同国际学院定期组织留学生开展交流、参观旅游及文体活动等各项活动。
留学生所在院(部)要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并提供切实的帮助。可实行本科留学生学习导师制或请优秀的中国学生帮助、辅导他们学习。
第十条 后勤处负责留学生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是负责楼栋生活垃圾清运;维护室内生活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完好和安全等。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加强对留学生住所的巡逻和保卫工作,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可能的突发事件;化解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矛盾纠纷;及时制止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处、校团委、财务处、宣传部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
第十四条 国际学院会同招生处负责学校各类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录取标准、招生办法和章程;负责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考核,办理来华留学生入境和入学手续。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与国(境)院校达成学生交流协议,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各学院(部)与国(境)外院校达成的接受来华留学生协议需报国际学院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的学科专业原则上均可接受来华留学生,各学院(部)为来华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通过教务处报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 入学管理
第十七条 留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国际学院对留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并在教务处备案。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至日前一周向国际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留学生到校24小时内,国际学院会同保卫处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30日内协助留学生办理居留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保卫处备案,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留学生入学报道时应到财务处交纳各项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以人民币计价收费,按学年收取。
第二十一条 入校一个月内,国际学院组织留学生到指定卫生检疫部门办理体检手续,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立即离境回国,旅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凡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留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由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来华留学生培养工作的质量监控与保障,在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中,国际学院会同质量监控部门专门安排留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各学院应加强对留学生的考勤,定期向国际学院通报留学生出勤情况,与国际学院共同督促留学生按时完成每个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教务处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接受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来华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来华留学生的修读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在校来华留学生发生学籍变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国际学院,国际学院根据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图书馆和实验实训工作室等教辅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来华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来华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来华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五章 学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工处和学校各接受来华留学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来华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应组织来华留学生自愿参加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严禁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我校的寒暑假。留学生国家的重大节假日,一般不放假,但可根据留学生申请酌情准假,每学年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因故离开学校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向就读院(部)请假,并到国际学院备案。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防骗、防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园内外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由国际学院会同有关学院和部门,按照《江西服装学院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凡接收留学生勤工俭学的部门,应及时到国际学院备案,加强对留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留学生公寓住宿,留学生应严格遵守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留学生应爱护房间内的生活设施和各种物品,损坏或丢失房间内物品,须按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的亲朋好友来访,须事先报告国际学院。未经允许,严禁在住宿场所内留宿他人。
第六章 离 校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毕业或结业时,应在离校系统里办理离校手续,并到有关部门交还借用的图书、学生证、借书证等物品,结清账目,然后将《江西服装学院离校单》打印交到国际学院,经审核无误,方可离校。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离校前一天,应报告国际学院,清点归还各项生活用品,交还住房钥匙,同时结清住房内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留学生,在完成学业的两周内离校。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向国际学院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但不能再以留学生身份申办居留证的延长手续或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