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试行办法》,结合《江西服装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服装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留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被学校正式录取的留学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来华留学生签证申请表(JW202表)、“X”或“F”字签证和其它相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在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开学前向所属学院及国际学院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认真核对每位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提供的各项材料。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含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医院均指二等甲级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超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本、专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本科学制一般为4年,专科学制一般为3年。三年制专科留学生在校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留降级等),四年制本科留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留降级等)。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且符合国家要求的所有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或60分)以上者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学分和成绩同时录入学生成绩库。毕业时,学生学籍成绩表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室。
第八条 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即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考试课程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可用五级记分制。考核办法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
第九条 学生考核成绩一般采取平时与期末考核成绩相结合,任课教师通常在学期第一堂课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由教研室组织评定,已评阅试卷应及时交与课程开课教学院部统一保存。学生若对评分有异议,应于成绩公布之日起2周内向所属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属学院组织查阅,并提供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后,准予修改。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上医院或校医务所出具的疾病证明)。确因突发急性疾病来不及考前办理缓考手续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核当日内凭医院或学校医务所的疾病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并不得参加补考。缓考后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直接进入重修环节。
第十二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舞弊或毕业论文(设计)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必须参加重修。并根据违纪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三条 经录取的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留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或因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需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教学院部审查确认同意,将学生转专业申请报国际学院、教务处审核后,由转入院(部)组织考核,成绩合格者,转入院(部)同意接收的,经国际学院、教务处汇总审核无异议后,由校分管领导审批,教务处发文确认、归档、报省教育厅备案。留学生转专业手续原则上只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办理一次,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留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向所属教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院(部)批准后报国际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后,可以休学。留学生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1年,休学不得超过2次(含2次)。在学期中途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留学生不得擅自来学校学习。留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留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复学的留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班级,休学前所获学分有效。超过休学期限未申请复学的留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四、五周,学校对上一学年注册学习但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应获学分低于百分制之四十的留学生发出学业预警。留学生在校学习期内(毕业学期除外)不及格学分数累计达30学分者(含)给予其降级或退学预警。学业预警由学生所属学院送达留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又不愿意继续完成学业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留降级),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需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含病事假)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疾病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接受学校退学劝告的。
第十九条 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国际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发文公示,学生领取学籍变动通知书,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条 留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建议的,学院应告知留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须配合学校法律顾问对相关退学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国际学院。国际学院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退学留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10天内办妥离校手续。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所获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在学年结束与相应年级的毕业生同时领取。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后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可申请结业。留学生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毕业条件且未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自动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已结业留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获得课程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毕业证明,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留学生(开除学籍除外),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未学满一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护照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留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审,国际学院、教务处复审,提交学信网。
第二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专科留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