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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吴铮 [发表时间]:2022-08-2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激励优秀学生参加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的各类访学项目,培养具有国际化素质的高水平人才,特设立“江西服装学院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做好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总量由当年学校拨款具体额度决定。鼓励社会力量注资,可予以基金冠名权,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第三条 采取“先派出、后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五条 资助学校发布的各类学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及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审核备案的各类学院项目;以下四类项目暂不资助:

(一)教育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二)赴国外攻读学位项目

(三)未经学校审核备案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有关部门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并进行解释。

(二)负责基金的评审工作。

(三)监督基金的发放工作。

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基金评审工作。根据需要每年组织召开评审会议,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归档。

(二)组织基金申请工作。受理学生申请,完成初审。

(三)协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做好基金的宣传、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额度及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基金资助分为A、B、C、D四类,具体资助金额以项目通知为准。

资助类别

资助项目

A类

赴国(境)外高校/机构3个月(含)以上访学项目,主要包括插班学习、联合培养、实验科研等

B类

国(境)外高校暑(寒)假学分课程项目

C类

国(境)外高校短期游学项目,主要包括假期游学、实习实践等

D类

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参加国际赛事等

第九 基金资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学生个人积极申请国家、省相关资助的基础上,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特别优秀的贫困学生给予特殊扶持。

(二)基金重点资助A类项目和B类项目,以及入学要求高,对学生绩点及外语成绩要求高的项目。

(三)同等条件下,重点资助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的项目或学术活动,如高水平国际性竞赛、代表学校参与“一带一路”战略建设的活动等。

(四)同等条件下,基金优先资助首次申请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方法

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阶段及访学阶段均为学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四)身心健康,具有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符合各类项目或国(境)外高校规定的具体申请条件。

十一 学生自主参加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的学生国(境)外访学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学生个人自行筹措经费,暂不允许申报基金。

十二 学生在派出前自愿提出申请,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江西服装学院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 学生所在学院应详实考察学生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境)访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收到申请,对申请人资格、参加项目等进行初审后,提交基金委员会评审,基金委员会讨论确定资助项目及人员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通过的资助名单及金额将予以公示。

第五章 基金发放

第十 公示期满无异议,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学校基金专设账户划拨到学生个人银行卡账号。

第十 学生完成访学项目、提交访学报告后,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资助金额。

第十 学生参加访学项目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发放资助:

(一)未完成访学任务;

(二)擅自提前派出、回校、逾期不归、迟归、转至其它地区或国家;

(三)违反当地或我国法律法规等;

(四)违反本校及访学学校校纪校规。

第十 获资助学生在完成访学后,应积极配合参加学校举办的讲座、活动、宣传等,介绍国(境)外学习情况,从而鼓励学校更多学生参加国(境)外访学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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