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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吴铮 [发表时间]:2022-08-2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加速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使学校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更加规范,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是学校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所有出国(境)事务必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因公出国(境)系指国家公派、学校派遣团组(或个人)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学习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业务活动,主要有公派长期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两种形式。

第四条 出国(境)申请者应为学校正式教职工,必须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和传染病,能胜任在国外的出访任务。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和内容,在外天数符合工作任务性质规定。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绕道,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第六条 出国(境)教职工在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和风俗习惯,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二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一般需提前3个月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填写《江西服装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和外方邀请函等材料。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实际出国时间发生变化时,应在出国前办理变更手续。

出访人员回国(境)后提交“江西服装学院回国(境)人员出访报告”或“江西服装学院回国(境)人员研修报告”后,方可办理报销审核事宜。

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执行。财务部门负责把关,凡发现未按规定和标准办理的费用和支出,一律不予报销。外汇由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牌价换算。

十一 因公出国(境)须按要求履行审查手续,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出国(境)申请人的政治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十二 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核、审批因公出国(境)的必要性、人员结构的合理性、公务行程的紧凑性和经费使用的规范性,抓好事前把关。

十三 公派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学习、交流、访问,必须目的明确,任务具体,人员精干,线路合理,日程充实。坚决制止一般性考察和没有目的或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

十四 为保证学校、院(部)及有关部门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同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避免同团出访、同时率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如同一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同一学术交流活动,在报批时应说明每个人的具体任务。

十五 因公出国(境)访问团组,邀请单位和邀请人身份应与被邀请人基本对等,团组成员的本职工作与出访任务应密切相关,成员间分工明确,每个成员在出访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实质性任务。

第十 留学研修人员,未经项目审批单位和学校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学校,擅自提前、逾期回校或者在境外从事与留学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等均属于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 加强对出访人员境外行程的密切跟踪,进行延伸监管。出访人员应务实节俭安排出访活动,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第十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发生纠纷或事故时,应及时向学校和我驻外使(领)馆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解释。